一、 適用對象
  (一) 本方案所稱「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指債務人提出申請時,對任一金融機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逾期3 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低收入戶:持有當年度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2. 重大傷病者:持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之證明文件或近2個月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開立之證明文件(需有醫院用印)。
  3.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且該手冊所載「重新(後續)鑑定日期」尚未到期。
  4. 重大天然災害災民: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近3個月內核發之受災證明。
  5. 近6 個月內非自願性失業達3 個月以上且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者:以近6 個月公司開立之裁員證明、就業服務站(中心)開立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失業認定聯」為認定依據。
  (二) 前項債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非屬本方案之協助對象:
  1. 其名下資產大於銀行總負債。
  2. 95年度債務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成立,且正在履約中。
  3. 更生方案業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且正在履行中。
二、 本方案僅供銀行及信用卡公司的債務適用及其所稱「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指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不包括政策性補貼貸款及機關團體職工福利低利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餘額。
三、 受理機構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資料為準,由無擔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受理申請。
四、 申請本方案,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一) 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申請書 。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 國稅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正本、及最近一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正本。(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五) 消費金融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債務展延方案專用正本(向聯徵中心申請近1 個月內之資料)。
民眾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債務展延方案專用」,申請程序及費用相關資訊,可電洽02-21910000#3232 或查詢該中心網站www.jcic.org.tw、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 號10 樓。
自102年1月1日起,全國各地郵局全面受理申請聯徵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以上兩者每年度申請皆各享有1次1份免查詢費。
五、 債務人檢齊申請文件後,親送或逕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但申請未經核准者,不計入申請次數。
六、 本方案展延期間之起算日期,指債務人提出申請並經債權金融機構核准展延之日(即緩繳)6個月。
七、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核准債務人申請債務展延方案後,債務人須自審查通知書所載通知日起30 日內,提供審查通知書影本予其他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申請比照該債務展延方案辦理。
八、 債務人經查提供虛假偽造之不實資料(例如:債務人有鉅額存款或不動產卻隱匿未填報),以獲取本方案者,債權金融機構得終止提供本方案,並回復依原契約條件辦理。
九、 本方案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各金融機構內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 消金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處理窗口諮詢電話
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申請書
消金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處理窗口諮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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