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
債權人清冊正本:(註1、註2、註3)
  (1)、須檢附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 個月之資料。
(2)、其他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自行填寫非金融機構債務( 含民間債務 )或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未揭露之金融債務亦填寫於此表。
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正本( 向各地國稅局申請,註5 )。
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無前項者,出具收入切結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向各地勞保局申請,註6 ),若確無本項資料,可免提供。
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向原金融機構申請)
   
  請備齊以上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1.
自97 年4 月11 日起,民眾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申請程序及費用相關資訊,可電洽02-21910000#3232 或查詢該中心網站www.jcic.org.tw、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 號10 樓。
自102年1月1日起,全國各地郵局全面受理申請聯徵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以上兩者每年度申請皆各享有1次1份免查詢費。
2.
民眾向聯徵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中即有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記載。
3.
因「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係聯徵中心彙整統計各債權金融機構報送之資料,民眾如對清冊所列債務餘額有疑慮,應逕洽各相關金融機構確認。
4.
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收入切結書」均應詳實填寫,表單可自行列印使用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索取。
5.
各地國稅局服務處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查詢。
6.
各地勞保局服務處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查詢。
7.
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短暫性延期繳款申請書。
8.
前置協商保證人同意書。(本項文件需提供予原貸款有徵提保證人之債權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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