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NT$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2.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 3.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1)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 (2)其他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自行填寫非金融機構債務(含民間債務)或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未揭露之金融債務。 5.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6.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 ,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 8.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向原金融機構申請)
請備齊以上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前置協商申請書」、 「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應自行詳實填寫,表單可自行下載使用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索取。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規定,債務人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貼心叮嚀: ◎協商成立後,請珍惜信用,不要輕易毀諾。
◎失業民眾請洽~職訓局24小時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
◎心裡諮商需求民眾~張老師基金會專線:0800-006-180 ※本文宣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仍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為準。
1.更生或清算對個人之社會聲譽及地位影響甚鉅。
3.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無擔保債權人全體同意,不得撤回。
4.更生或清算在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的註記較前置協商嚴重。
5.限制債務人生活程度,以增加其還款能力。
6.限制債務人住居地及出境。
7.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
8.債務人配偶之婚後財產,恐列入清算財團。
9.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有相當的還款能力但企圖以不實的方法聲請清算,能達到債務免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