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想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可以問誰?
2:需不需要找代辦公司或債務整合公司申請前置協商?
3:什麼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的重要性為何?
4:什麼債務可以進入前置協商?
5:前置協商的適用對象為何?
6:我沒有還款困難的問題,但想要降低利率可透過前置協商得到解決?
7:要先向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8:我已參加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是否可以再與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9:如何申請前置協商,必備文件如何取得?
10:申請前置協商成立並完成簽約,對債務人有什麼幫助?
11:我與好幾家銀行借款,需要向每一家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12:不知道哪一家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怎麼辦?
13:申請前置協商後,多久才會知道結果?
14:申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後,聯徵中心會不會有信用紀錄?
15: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是否會有生活程度之限制?
16:申請前置協商後,金融機構會繼續催收嗎?
17:申請前置協商過程中,債務人應如何配合程序作業?
18:前置協商成立後,新的分期清償方案何時開始適用?
19:債務人於債務清理程序中,提供之財產、收入、債務等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者,會有何後果?
20:自用住宅借款可否納入前置協商?資格限制為何?
21:自用住宅借款納入前置協商,但每月依分期償還金額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可否申請延長還款期限?
22:是否有房屋貸款的人都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23:申請前置協商時如何將自用住宅借款納入?
24:申請前置協商後,我的房子會被拍賣嗎?
25: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的相關程序如何進行?
26:我已達成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但因每月能負擔之償還金額減少,致無法正常履約,是否有協助的措施?
27:我曾達成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但現已毀諾,是否有協助的措施?
消債條例申請程序
消債條例受益對象
聲請更生、清算之影響及各項生活限制
聲請更生、清算並非為解決債務唯一的出路
聲請更生、清算之比較表
聲請【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不得擔任之職務
107年12月消債條例修法對債務人權益影響之重點
1:我想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可以問誰?
您可以撥打銀行公會的諮詢專線電話02-85961629,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九點至下午五點,或向各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服務專線諮詢,也可以透過網路進入銀行公會、金管會及各金融機構網站進行查詢。
2:需不需要找代辦公司或債務整合公司申請前置協商?
不需要。金融機構只接受本人親自申請辦理。透過代辦公司或債務整合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條件,而且還要付高額的手續費。
3:什麼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的重要性為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作業流程,第一階段就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是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後,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4:什麼債務可以進入前置協商?
您必須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之ㄧ,始得申請前置協商。
5:前置協商的適用對象為何?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NT$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2.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
3.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6:我沒有還款困難的問題,但想要降低利率可透過前置協商得到解決?
不可以,您應與往來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洽商。前置協商只處理按期清償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而且自前置協商申請開始後,全體金融機構得停止申請人動用既有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未動用額度之權利、停止核准新授信額度或強制停用申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權利,聯合徵信中心會有不良信用紀錄。
7:要先向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是的,前置協商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之必要程序。
8:我已參加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是否可以再與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不可以。
(1)您並不符合申請前置協商之資格,建議您繼續依約繳款,但若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正常履約一年以上,而有依約繳款困難者,得申辦「變更還款條件方案」。依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還款金額,擬定還款方案。
(2)已毀諾的債務人請與往來債權銀行儘速個別協商,或得選擇申辦「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機制,再次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協商,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9:如何申請前置協商,必備文件如何取得?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1)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
  (2)其他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自行填寫非金融機構債務(含民間債務)或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未揭露之金融債務。
5.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6.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 ,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
8.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向原金融機構申請)

請備齊以上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前置協商申請書」、 「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應自行詳實填寫,表單可自行下載使用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索取。

10:申請前置協商成立並完成簽約,對債務人有什麼幫助?
前置協商提供債務人與所有債權金融機構一次解決債務的機制,依債務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訂定清償方案,避免進入更生或清算的司法程序,影響個人信用紀錄及社會名譽。
11:我與好幾家銀行借款,需要向每一家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不需要。僅需備妥所需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即可。
12:不知道哪一家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怎麼辦?
請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該清冊即有列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
13:申請前置協商後,多久才會知道結果?
自備齊文件並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25~30日開始協商,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45~90日完成協商作業。前置協商處理進度,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查詢。
14:申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後,聯徵中心會不會有信用紀錄?
會。進入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程序後會有不良信用紀錄,不同的類別各有不同的註記年限。
15: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是否會有生活程度之限制?
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為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或清算程序之必要,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
16:申請前置協商後,金融機構會繼續催收嗎?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收到債務人備齊7項必備文件後3個營業日內(僅限無擔保債權)停止催收。
17:申請前置協商過程中,債務人應如何配合程序作業?
1.向債權人清冊所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2.備齊應檢附之文件,並誠實申報填載,不可虛報債務、隱匿收入或財產。
3.提供可聯絡之電話、地址,並配合面談。
18:前置協商成立後,新的分期清償方案何時開始適用?
清償方案經簽約完成後即生效力。
19: 債務人於債務清理程序中,提供之財產、收入、債務等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者,會有何後果?
提供之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會產生下列法律效果:
1.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債務人會觸及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自用住宅借款可否納入前置協商?資格限制為何?
可以,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前置協商時,自用住宅借款若有逾期不可超過2期。
2.須依原借款契約條件繼續分期償還。
3.逾期未繳付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須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4.逾期未繳付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息。
21:自用住宅借款納入前置協商,但每月依分期償還金額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可否申請延長還款期限?
可以,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原契約有保證人者並須徵得保證人之同意。
22:是否有房屋貸款的人都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不是,僅適用於自用住宅借款的債務人。自用住宅借款係指債務人為購買或建造自用住宅(包括取得住宅基地) ,以住宅設定抵押向金融機構借貸,且約定分期償還之借款。自用住宅係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若有二棟以上住宅只能擇一。
23:申請前置協商時如何將自用住宅借款納入?
於前置協商申請書第三條填寫自用住宅借款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即可表示有意將自用住宅借款納入協商。
24:申請前置協商後,我的房子會被拍賣嗎?
繳款若有逾期,超過2期會被拍賣。
25: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的相關程序如何進行?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規定,債務人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貼心叮嚀:
◎協商成立後,請珍惜信用,不要輕易毀諾。

◎失業民眾請洽~職訓局24小時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

◎心裡諮商需求民眾~張老師基金會專線:0800-006-180
※本文宣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仍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為準。

26: 我已達成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但因每月能負擔之償還金額減少,致無法正常履約,是否有協助的措施?
若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正常履約一年以上,而有依約繳款困難者,得申辦「變更還款條件方案」。依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還款金額,擬定還款方案。
27:我曾達成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但現已毀諾,是否有協助的措施?
已毀諾的債務人請與往來債權銀行儘速個別協商。或得選擇申辦「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機制,再次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協商,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消債條例申請程序
  消債條例的設計分為兩階段三部分,第一階段為前置協商程序,第二階段為更生或清算程序(俗稱破產)。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申請前置協商,該協商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主辦。前置協商不成立者,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或清算由地方法院審理及裁定。
消債條例受益對象
  消債條例的設計核心意旨即在幫助「非因自己不努力工作賺錢而造成不能還款或還款不足的人」,換言之,前述繳款能力減弱的人可經由申請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獲得解決,若罹患重病或非自願性失業並非長期性質,亦可循申請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獲得解決。此一措施讓債務人減輕壓力,重拾生活步調及自信。
聲請更生、清算之影響及各項生活限制
 

 1.更生或清算對個人之社會聲譽及地位影響甚鉅。
  有多達121項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法律限制清算人不得充任或撤銷執照。此外,一般企業若得知應徵者或任職中之職員有更生或清算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再者,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後,該案件將公告於法院、資訊網路或公報、新聞紙,法院審理過程中亦有多項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資訊須經公告之程序,對債務人之聲譽將造成負面影響。

2. 更生及清算均係透過法院辦理,程序繁複自開始至終結順利約需六個月,倘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意見,恐需拖延更長時間。
  更生係向法院聲請,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更生、申報債權、可決及認可更生方案等程序。清算係向法院聲請,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清算、申報債權、公告資產、變賣財產並予分配等程序。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3.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無擔保債權人全體同意,不得撤回。
  此外,法院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現在及前二年變動狀況)、收入及必要支出(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 狀況、債權及債務總額,經審理後若發現債務人仍有相當的還款能力,裁定之更生方案與前置協商之還款方案可能差異不大。若聲請清算可能裁定不免責仍須繼續還款。

4.更生或清算在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的註記較前置協商嚴重。
  為避免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又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聯徵中必須有適當的註記,一但債務人有此註記,幾無可能再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縱使債務人的條件符合清算程序的規定,若積欠之債務僅幾十萬元,亦不建議聲請清算,為了幾十萬元債務之免責,換來長期的影響自己的信用紀錄及社會聲譽,並不值得。

5.限制債務人生活程度,以增加其還款能力。
  因生活費用過高失控,造成原有的還款能力減弱。消債條例第62條規定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得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使債務人在一定的生活費用下,能維持還款能力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為何消債條例會有此條文的設計?很多債務人不能依約繳款係因生活費用過高沒有適當的控制。
  例如奢華行為或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關或無必要之消費---賭博、買名牌服飾、上高級餐館、搭飛機、出國旅遊、住高級飯店等。很多繳款能力出了問題的債務人仍擁有汽車,甚至該汽車還有貸款,每月繳貸款外、尚需支付汽油費、停車費、稅費,合計至少1.5萬~2.0萬元,出售汽車不但可還汽車貸款,還可減輕債務負擔,增加償還其他貸款的能力。因捷運的開發及汽油的漲價,汽車銷售量大幅滑落,一般的上班族大多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有還款困難的人更應節省開支改搭公車或捷運,或改以摩托車代步。

6.限制債務人住居地及出境。
  消債條例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

7.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
  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8.債務人配偶之婚後財產,恐列入清算財團。
  如果配偶之一方聲請清算,他方配偶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賸餘餘額之「半數」,即要列入清算財團,分配給債權人。

9.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有相當的還款能力但企圖以不實的方法聲請清算,能達到債務免責的目的?
  清算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1)脫產、隱匿財產(2)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3)隱匿、偽造或變造財務資料(4)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 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 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聲請更生、清算並非為解決債務唯一的出路
  債務人欲減輕負擔,亦可向各金融機構提出個別協商之需求,依各金融機構授信政策訂定之還款方案提供予債務人適用,此協議對申請之債務人則無上述之限制及影響,亦是另一種解決債務之方式。曾參與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目前仍履約中之債務人,原則上無法適用「清債條例」建議持續按時繳納,以免導致毀諾造成債務人更沈重之負擔。
聲請更生、清算之比較表
 
項目
更生
清算
適用對象
有固定收入來源
無固定收入者
適用債務
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
無欠債總金額規定,債務型態不限有無擔保品
財產
債務人可保有財產,以現有收入及未來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強制變賣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
出庭應訊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共同債務人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職業
限制較輕,但一般企業若得知職員有更生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
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有121種不得擔任之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
生活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得對其生活程度有所限制
1.聲請清算後依規定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
2.明令債務人不得離開居住地。
3.法院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境。
註記
更生註記
清算註記
免責
履行完更生方案,即獲免責
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罰責
不實之陳述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不實之記載,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 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 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聲請【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不得擔任之職務
  (一) 聲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不得擔任之職務.doc
(區分為五大類)
  (二) 聲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不得擔任之121種職務.doc
107年12月消債條例修法對債務人權益影響之重點
 
項目
要點
降低聲請門檻
1.放寬更生聲請之要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負債總額1200萬之限制不計入違約金及其他費用。(§42)
2.限縮法院駁回更生聲請之要件,修正為需〝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才能駁回。(§46)
減輕壓力
1.將因不履行金錢債務所生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額超過本金周年比率2%部分列為劣後債權,降低更生或清算債權之計算基準。(§29)
2.法院計算更生債務人財產的清償價值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64)
3.明確定義盡力清償標準:債務人財產及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十分之九用於償債即視為盡力清償;無財產者為五分之四。(§64-1)
4.債務人與其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為計算基準。(§64-2)
5.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且延長履行期限顯有重大困難者,降低債務人聲請免責之最低清償額度,從原定清償數額的四分之三降為三分之二。(§75)
放寬清算免責之要件
法院因債務人隱匿、毀損財產或為資料的不實記載而為清算不免責之裁定,限縮在需有〝故意〞,且〝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有〝重大延滯程序〞。(§134)
簡便申辦程序
1.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債務人在現場可直接以言詞向書記官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153-1)
2.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者,得向法院聲請轉清算程序。(§75)
3.債務人清算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債務,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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