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請先行與往來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協商。
為協助「95 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以下簡稱債務協商)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以下簡稱前置協商)已毀諾但仍有還款能力及意願之債務人有再次與金融機構協商之管道,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如下:
  適用對象: 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
  適用範圍: 1. 債務協商:以銀行公會會員機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權為限。
  2. 前置協商:以原參與「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所載之債權為
                          限。
   (一)申請人需檢附文件:
           1. 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申請書。
         2. 國稅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正本、及最近一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正本。(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3. 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無前項者,應出具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
            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收入證明切結書。
         4. 勞保投保資料表。(向各地勞保局申請)
         5.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相關制式表單可於本頁面直接下載或向最大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索取。
           2.申請人應自行影印留存所需檢附之相關資料,以備協辦債權金融機構參考。
   (二)受理金融機構:
  1.債務協商: 由報送債務人債務協商毀諾之銀行受理申請。
  2.前置協商: 依債務人毀諾前之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所載各金融機構債權比例之高低為準,由債權比例最高之金融機構受理。
   (三)申請方式:檢齊申請文件後,親送或逕寄受理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四)申請次數:本協商機制次數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應與無擔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簽約(以簽約日為基準)後30天內與其他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簽約。
   (六)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其原已毀諾之身分,不因申請本協商機制而變更。
   (七)其他相關約定請參照申請書說明事項並依金融機構內部相關規定辦理。
   (八)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銀行)個別協商窗口諮詢電話。
        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信合社)個別協商窗口諮詢電話
        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壽險公司)個別協商窗口諮詢電話
        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農漁會)個別協商窗口諮詢電話
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申請書
收入證明切結書(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適用)
各地國稅局服務處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查詢
各地勞保局服務處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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