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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置協商」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從來沒有參加過「前置協商」或「95年度債務協商」、或者您曾參加「95年度債務協商」但沒有成立。
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 20萬元以下。
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且按期還款有困難。
請備妥以下文件,以掛號方式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前置協商申請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含聯徵中心提供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及債務人自行填寫之其他債權人清冊)
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
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 「前置協商申請書」、 「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應自行詳實填寫,表單可自行下載使用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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